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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4名被告获刑

2019-04-24 01:11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5年5月31日,杭州华夏医院股东之一、福建莆田人黄元敏和老乡杨国坤、杨文秀签订了引入“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的合作协议。接着,杨国坤、杨文秀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杨元其任风湿科的承包管理负责人。同年的7、8月,华夏医院打着“香港引进,安全无痛苦”等幌子,在多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发布后,有33位患者被吹嘘的广告吸引,先后到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术后这些患者非但没有痊愈,反而不同程度地出现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其中有14名患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些患者先后向工商部门投诉,浙江省工商局于2006年3月7日立案查处,封杀华夏医院的虚假广告,并做出行政处罚。因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金额较大(已收取总医疗费用25.47万元),该案又被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1月15日,警方侦结后,以杭州华夏医院、杨国坤、杨文秀、杨元其涉嫌“虚假广告罪”,移送杭州江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8月7日再次起诉时,对杭州华夏医院的单位犯罪指控撤销,但追加该院负责人黄元敏为被告。

2007年5月18日,杭州华夏医院与杜玉生等29名患者在江干区法院主持下,就医疗事故达成一致协议,合计支付款项人民币150余万元。其中杭州华夏医院支付27万余元、被告人杨文秀支付82万元、杨国坤家属支付45万元、杨元其家属支付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元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庭审阶段,都有或是主动投案、认罪、支付部分调节款项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而杨国坤在庭审中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因此不宜适用缓刑。最后,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分别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元其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到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到3万元,被告人杨国坤则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潘水良向记者介绍,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的发生和判决意义重大。在该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对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1]


案例讨论

   虚假广告罪如何认定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法规】

  《广告法》中特殊商品广告准则——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要求 (1)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 (4)不得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表现,或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1)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3)药品广告中介绍药品的成分、功能、主治、用量、服法、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4)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其他印刷品以及路牌发布推荐给个人使用的药品广告,必须标明对患者的忠告性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思考题]

    1,《广告法》中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有哪些特殊规定?

    2,对于如何遏制虚假医疗广告,谈谈你的看法?

    3,你认为媒体对于虚假医疗广告,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例分析

       民营医院为了赚取高额利润,靠做广告吸引患者前来就诊,医疗广告违法现象比较严重。非处方药、治疗疑难病的药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非处方药由于购药不需要医生处方,一些企业往往在广告中采用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套上高科技名词,使消费者似懂非懂,上当受骗。现在像慢性肝病、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等疑难病症,还缺少有特殊疗效的药物,一些药品生产厂家就利用消费者治病心切的心理,今天推出一个新品种,明天又上一个新品种,套上“最新成果”、“最新科技发明”等迷惑人的字眼,哄骗患者从腰包里掏钱。

       上述案件即是如此。

       江干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初,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等人从老乡处得知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开展有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效果叫好的“免疫平衡调节术”,有意引进该项技术在北京成立专科医院。为能扩大广告宣传效果,杨文秀、杨国坤等人经事先预谋,出资10000港币于200527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国际累风湿病研究院(业务范围为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研究,医院研究开发,科研临床合作),但在香港实际上并无自己的办公地点与人员从事开发研究活动。同时,杨文秀等人出资10万院向漯河市中心医院购买了“免疫平衡调节术”,并将招聘的国内医生王之义送往该医院学习。后因院址房租问题,杨文秀等人在北京成立专科医院未能成功。

       2005531,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私营合伙企业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由杨元其等人负责具体事物的管理,由在漯河中心医院学习了两天技术的医生王之义到该院负责实施免疫平衡调解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为进一步招揽患者,杨元其征得杨文秀同意后绝对对外发布广告,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在明知道这种技术并不是来自香港、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同意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的名义通过电视台、报纸对外发布。

       20056299月期间,被告人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医疗广告。

       翻开广告,内容大多为浮夸性的功效。该广告将实系杭州华夏医院聘用医师刘汉光虚称为“系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发明人,香港国际类风湿并研究院研究员,国内临床协作基地首席专家,擅长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诊断治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将王之义虚称为“香港国际类风湿并研究院研究员、国内临床协作基地首席专家。多年来致力于类风湿病免疫平衡微创手术的探索研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同期,将刘汉光、王之义等医师相同内容的简介张贴于杭州华夏医院大厅内;并在医院大厅、过道、电梯等处张贴有与广告内容相同的宣传资料;摆放有供病患随时拿取的载有相同内容的扇子等。200511月,杭州华夏医院继续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涉案手术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同年629日至9月期间发布大致相同。

       20057月至8月,被告人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在浙江省电视台体育健康频道(现更名为浙江省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发布广告。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大众媒介传播商业信息规范。